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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21-06-1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景德镇陶瓷大学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景德镇陶瓷大学普通类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全称:景德镇陶瓷大学 国标代码:10408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多科性公办本科院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 我校是全国首批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94所有资格招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攻读硕士(学士)学位留学生的高校之一,“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和江西省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高校。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招生工作处执行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并全过程负责各项招生录取工作。学校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精神和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调节及解决同分考生等情况的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

第十二条 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分专业级差;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的依据。

对于高考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考生的志愿填报、排序规则、投档规则、录取方式等按照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件规定执行,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按《景德镇陶瓷大学2021年美术与设计学类(含书法学类)本科录取办法》执行(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四条 体育类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等部委的相关要求执行。考生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除日语专业外其它专业的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四章 新生入学与注册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景德镇陶瓷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我校学费收取按照江西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4380元/年的专业:考古学、文物保护技术、文化遗产等

4660元/年的专业: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知识产权、英语、日语、翻译、金融工程等

4940元/年的专业: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环境工程、材料化学、材料物理、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应用统计学、智能制造工程等

5220元/年的专业: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数字媒体技术、体育教育、人工智能等

9600元/年的专业:雕塑、陶瓷艺术设计、绘画、产品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美术学、中国画、工艺美术、书法学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湘湖 邮编:333403

咨询电话:0798-8463033、8499720(传真)

招生网址:http://zs.jci.edu.cn/

电子信箱:tyzsb@vip.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